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3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