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36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凱硯
許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1173、1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
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最高法院亦著有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28號被告藍凱硯、 呂啟明 、黃以明涉犯竊盜等案件,其中關於被告藍凱硯部分,業經本院於100年5月18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25日宣判,此有該案審判筆錄及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而公訴人對本件被告藍凱硯、許文亮所為之追加起訴,係於同年5月25日始繫屬本院,亦有本院收文戳記附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5月19日苗檢 秀明 100偵1769字第10301號函在卷可考。是本件公訴人顯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對與該案相牽連(一人犯數罪)之被告藍凱硯部分為追加起訴,揆之上開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又公訴人對被告藍凱硯部分為追加起訴之程序既已違背規定,則其對與之相牽連(數人共犯一罪)之被告許文亮部分併為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序自亦同屬違背規定。公訴人追加起訴之程序既違背規定,則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卉聆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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