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