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圍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乙○○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拆除地上圍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⑴被告所占用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⑵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為多少,並按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計算、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占用之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