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除違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戊○○原告己○○被告丁○○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原告與被告丁○○、乙○○、丙○○、甲○○間拆除違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1,746,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325元;另原告己○○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71,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