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壬○○
丁○○己○○庚○○辛○○丙○○戊○○癸○○甲○○乙○○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86,6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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