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丙○○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一、就被告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1,660,17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533元。
二、就被告甲○○○部分,核定為新臺幣186,70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
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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