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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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新生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白金漢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秀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