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宣告トンスウ死亡宣告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