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一六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戊○○甲○○被告丁○○原名俞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伍萬伍仟零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壹萬叁仟叁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另新台幣捌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貳、陳述: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嗣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經財政部核准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被告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領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之萬事達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契約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被告另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向原告申請代償其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之信用卡欠款,就該代償部分之利息及費用,其計收方式係以代償後,前二十四個月內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點一之手續費,上述期間期滿後更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收利息;被告又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向原告申請新台幣(下同)三十一萬元之簡易通信貸款,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共分六十期清償,依年金法按月計付本息,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款一同繳納,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原告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計算利息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計算利息,若有遲延清償本息或經暫停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契約者,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原告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暫停被告使用信用卡之權利,依約全部債務應視為
全部到期,被告至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帳款尚餘五十五萬五千零一十元,其中信用卡帳款金額為十四萬七千四百七十四元,簡易通信貸款帳款金額為三十一萬零八百七十二元,代償金額帳款為九萬六千六百六十四元,迭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訴訟。
叁、證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代償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
申請書暨約定書、信用卡對帳單、客戶歸戶資料明細查詢表、歷史帳單查詢表、債權明細報表為證。
乙、被告部分: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著有明
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惟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六條及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三項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代償卡申請書暨約
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信用卡對帳單、客戶歸戶資料明細查詢表、歷史帳單查詢表、債權明細報表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上揭主張屬實,堪以認定。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代償卡契約、簡易通信貸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手續費,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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