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一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吉雄 律師右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叁仟捌佰陸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伍佰伍拾萬元,應繳納裁判費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捌佰陸拾元,尚欠新台幣伍萬壹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鍾任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楊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