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甲○○因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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