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二四號
原告甲○○當事人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間國家賠償法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柒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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