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小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四三號
上訴人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台灣永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介源法官陳玉曆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