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一八號
原告穩立舞台音響燈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
當事人丁○○、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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