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鎮○○路五八七之三九號,有卷附之被告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劉大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李錦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