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8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七九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八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甲○○│誠泰商業銀行建成分│肆萬陸仟壹佰元│DB0000000│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行││││├─┼─────────┼─────────┼─────────┼─────────┼─────────┤│2│甲○○│誠泰商業銀行建成分│參仟元│DB0000000│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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