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0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徐子涵法官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