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3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3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八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調偵字第二0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補充被告甲○○數度撥打電話至乙○○在桃園縣○○鄉○○路之住處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乙○○原為男女朋友關係、詎雙方關係交惡後,被告竟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及其妹 吳雅貞 ,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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