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561號
原告 張鳳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宇廷 間請求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