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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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303號
原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云綺
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
被告 廖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6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以被告涉有妨害性自主案件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原告提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刑事判決一紙附卷可稽,揆之上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院於111年7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