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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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303號

原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云綺

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

被告 廖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6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以被告涉有妨害性自主案件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原告提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刑事判決一紙附卷可稽,揆之上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院於111年7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歷審裁判

  •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0 年度 竹北簡 字第 303 號裁定(111.07.04)[撤回]
  •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0 年度 竹北簡 字第 303 號裁定(112.10.1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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