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21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219號

原告 陳昱志

被告 許小玲 (即被繼承人 吳麗文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許小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麗文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許小玲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麗文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吳麗文於民國111年12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伊隨即自所持有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將借款分二次、每次5萬元,轉入吳麗文於連線商業銀行開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吳麗文回覆:收到了、感恩等語,並於後自其所持有之前揭帳戶轉帳5萬元至伊連線商業銀行開立之戶頭,主動表示借款尚餘5萬元。惟吳麗文於111年12月5日死亡,伊得知後於000年0月間以電話聯繫吳麗文之母親即被告,被告始終不願正面回應伊之詢問,亦無代吳麗文還款之意願,且查吳麗文死亡時並無配偶子女,被告為吳麗文之單一繼承人,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吳麗文積欠原告上開債務,而吳麗文於111年12月5日死亡,繼承人為被告1人一節,業已提出其與吳麗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轉帳證明、家事事件公告查結果、除戶及現戶戶籍謄本等為證(見卷第15-33、51-55頁),並有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3日連銀客字第1120012443號函附卷可稽(見卷第41、43頁),核與其所述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斟酌,是本院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麗文之遺產範圍內給付5萬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借貸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經原告起訴而更正起訴狀於112年7月30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61頁,112年7月20日寄存送達,10日發生效力),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7月31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逾此範圍之請求(即112年1月1日至112年7月30日計付利息部分),則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繼承、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吳麗文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命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王素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