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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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71號

原告 柳若沁

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安婷 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5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李冠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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