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20號原告 陳建勳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被告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 訴訟代理人 楊智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3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對被告抗辯「原告於102年7月7日已於訴外人萬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宇公司)處工作(被證14、勤務輪值表與執勤工作日誌);依民法第487條之規定,原告自萬宇公司所取得之利益亦應自系爭報酬額中扣除,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2年7月7日後之薪資與利息,亦屬無據」之攻擊防禦方法,於5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請呈報被告自102年7月7日後已因提供勞務自萬宇公司領受多少利益?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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