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喬旋選任辯護人黃俊達律師
賴鴻鳴律師 蘇文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637號、第5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喬旋自民國壹佰年捌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羈押期間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喬旋因強盜等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5月6日為羈押處分而執行羈押。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此所涉罪責之重,堪認被告主觀上應有強烈之畏罪潛逃動機,同案被告 張承嗣 供稱於警拘提前有不明人士示警,且本案雖經警於被告住處執行搜索扣得95塊半普洱茶餅,然尚有77塊普洱茶餅迄未起出,認有湮滅證據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事由,非予羈押,甚難進行未來之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經受命法官訊問後,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請求准予被告交保停止羈押等語,難以採取。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0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程克琳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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