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9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訴訟代理人 蘇湘閔 相對人海佳國際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萬富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海佳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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