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主仁指定辯護人蘇俊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22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主仁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康主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於民國99年10月29日裁定羈押在案。嗣檢察官借提被告執行另案施用毒品案件之強制戒治(強制戒治起算日期為100年3月21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被告羈押原因既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李俊霖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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