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貳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國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2月25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12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
0.228公克、檢驗前淨重0.238公克;含袋重0.5公克),經送檢驗,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三、查本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經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0.228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