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229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宜融
胡素貞 徐中一 被告 楊春梅 訴訟代理人 鄭自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