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國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61號上訴人 李嘉欣
李依庭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俊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061號返還國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5,1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