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朴簡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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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朴簡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山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李金寶 、 蔡福居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