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朴簡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朴簡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山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李金寶蔡福居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