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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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相 對 人  許梅雀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宣示
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內有關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
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將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文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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