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2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清水
陳素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柒佰貳拾肆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
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