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6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婉卿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執聲字第3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裝飾用貼布壹佰陸拾肆件(即卷附103年度保管字第4180號扣押物品清單),應宣告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婉卿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507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確定,迄104年10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裝飾用貼布164件(含警方購入之證物2件,見103年度保管字第4180號扣押物品清單),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亦為同法第259條之1所明定。查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裝飾用貼布164件(103年度保管字第4180號),係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品。而被告施婉卿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就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裝飾用貼布164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邁揚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