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建鈞(原名:徐慶祥)具保人陳誼如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誼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徐建鈞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徐建鈞因犯詐欺案件,前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陳誼如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可按(見執聲沒卷第2頁及反面)。惟被告經聲請人定期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屆期應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呈報被告之新址或偕同被告到場,嗣經聲請人簽發拘票拘提,亦無所獲,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各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見執聲沒卷第8至10頁、第13頁、第16至18頁;本院卷第3至6頁),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從而,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5萬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