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577號原告 林美秀 被告李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一月中旬起至民國一一八年十月中旬止,按月於每月中旬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並應於民國一一八年十一月中旬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432,000元,嗣於民國106年1月3日行言詞辯論時將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92,900元,及自106年1月中旬起至118年10月中旬止,按月於每月中旬給付原告6,000元,並應於118年11月中旬給付原告4,00
0元,經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屬聲明之減縮,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參加原告所召集之互助會而積欠原告會款,且向原告借錢幫兒子買房子,總共積欠原告1,147,000元。之後被告又陸續盜刷原告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70,000元、匯豐銀行信用卡15,000元及台新銀行信用卡200,000元,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兩造於偵查中成立和解,約定被告應自99年1月份起,按月於每月中旬給付原告6,000元,但被告僅陸續給付原告111,100元,計算至105年12月31日為止,被告尚積欠原告392,900元未清償,爰依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92,900元,及自106年1月中旬起至118年10月中旬止,按月於每月中旬給付原告6,000元,並應於118年11月中旬給付原告4,000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98年12月9日成立和解,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1,432,000元,上開款項被告應自99年1月份起,按月於每月中旬給付原告6,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和解書、原告與被告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被告簽名按指印之字據為證(見本院卷第15-18頁),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閱99年度偵字第16號偵查卷核閱屬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又原告陳稱被告有時有按期給付,有時沒有給付,存摺中記載無摺存款部分,有的是被告以無摺方式存入,有的是原告存入,由被告存入的部分如打勾所示,金額共計111,100元等情,亦據原告提出其於元長郵局之郵政存簿儲金簿為證(見本院卷第33-130頁)。經查,由原告所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所示,被告自99年1月6日起至105年1月11日止,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原告上開儲金簿之金額總計為129,100元,其中除原告打勾註記之部分外,尚包含原告漏未計算被告於101年3月9日存入3,000元、101年11月21日存入6,00
0元、101年12月15日存入3,000元、102年4月15日存入3,000元及103年3月31日存入3,000元在內。另自99年1月份起至105年12月份止,被告應給付原告已到期之金額為504,000元(計算式:84個月×6,000元=504,000元),扣除被告已給付之129,100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已到期尚未清償之金額為374,900元,其餘款項(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總計為1,432,000元,扣除計算至105年12月31日為止之金額504,000元,被告應給付原告未到期之金額總計為928,000元)被告則應自106年1月份起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為止,按月於每月中旬給付原告6,000元。
五、從而,原告依據兩造所成立之和解契約,請求被告應給付其374,900元,及自106年1月中旬起至118年10月中旬止,按月於每月中旬給付原告6,000元,並應於118年11月中旬給付原告4,000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超過上開金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