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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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2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進發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3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進發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進發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沈進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15日12時許│105年7月3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67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47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26號│105年度訴字第5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29日│105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26號│105年度訴字第523號││決├────┼────────────┼────────────┤││確定日期│105年10月4日│105年11月22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助字第699號│105年度執字第3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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