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照蓉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張仕享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52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刑事聲請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林照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第1項、2項之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同法第8條第1項轉讓海洛因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4年6月16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並於104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本案業於104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已解除對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
聲請人雖以被告身體狀況部分,聲請准予停止羈押云云。然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查明被告有無保外治療之必要,該所函覆以:該員於104年10月29日戒護外醫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皮膚科及血液腫瘤科門診檢查,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醫師監內看診,其檢查報告診斷為蕁麻疹、慢性淋巴性白血病,抽血檢查無立即危險之異常,經持續戒送外醫由專科醫師治療或追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104年11月6日中女監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病況說明說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目前並無非保外就醫之必要,且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亦能戒送被告至醫院由專科醫師治療,尚足提供相當之醫療照護,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之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足為認定。從而,聲請人以上揭事由,聲請對被告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周瑞芬法官徐右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