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