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620號
上 訴 人  尹世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金蓮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8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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