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9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972號

原告 曾千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瑋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054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8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其中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提出車禍理賠個人財物損失之費用新臺幣(下同)52,231元,是原告起訴就上開財物損失部分所請求費用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2,2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廖鳳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