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5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尚哲鍾旼勳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鍾永滿 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全部)。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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