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23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芳敏 指定送達:臺南成功郵局1915號信箱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古禮循 、 蔡芳櫻 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