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 鄭麽明 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內,其中關於「 鄭啟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鄭麽明」;另主文欄內,其中關於本院「96年度」存字第95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6年度」存字第95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