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 謝清彥 被告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代表人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06月14日以107年度簡字第11號裁定命原告在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0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嗣原告對本院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併聲請上級審對該抗告費之訴訟救助後,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107年10月08日以107年度抗字第0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
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行政訴訟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兆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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