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398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翊寧 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鄭凱鴻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遺棄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6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劉元斐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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