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3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旻峰 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進福
黃許壽 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9月10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為拆屋還地之請求,業經本院於原審判決主文第2項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並於事實及理由欄第四、㈡及㈢項、第五項為說明,而對上訴人為全部勝訴判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即無上訴利益可言,故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鈺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