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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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21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榮利 即 曾進國 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婉君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