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80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800號聲請人 鄧富仁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