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義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游義良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游義良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
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 蘇柏瑞 」應更正為「游義良」外,餘
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
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公共危險前科之素行、因認告訴人數次要求
變更路線而以粗鄙言詞辱罵告訴人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為
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坦認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
事和解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羅以佳